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璟益时评

璟益普法 | 彩礼与嫁妆,关于婚姻的那些事儿

2023-05-30

在我国,彩礼是传统婚俗之一,远在几千年前的周代,就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婚姻礼仪,这套婚姻礼仪被合称为“六礼”。其中“六礼”婚姻制度中的“纳征”环节是指新郎家送聘礼财物给新娘家,类似于我们所说的“彩礼”。

但随着时代的变化和生活节奏的加快,年轻男女的婚恋观产生了改变,“闪爱又闪离”的不在少数,在已经谈婚论嫁又闹掰的前准夫妻们中的热议话题就是彩礼,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吧。



彩礼与婚姻
MARRIAGE AND BRIDE PRICE




在现代生活中,彩礼仍旧是婚姻中重要的一环,由于各地情况、风俗、当事人经济条件等各项差异,彩礼的金额大不一样。而彩礼一般是双方在订婚前商定,依习俗由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向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给付的金钱财物。形式多以现金、三金(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等首饰)、见面礼、烟、酒等为主,所以给付的金额往往很大,这就出现了双方在主张离婚的时候,也会发生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况。



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ATTRIBUTION OF BRIDE PRICE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财产是否归夫妻共同所有,其关键在于财产取得是否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一般彩礼是在结婚登记前给付,因此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彩礼是否能要回
CAN THE BRIDE PRICE BE RETURNED IN DIVORCE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如果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将会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需要返还的,则根据前述因素酌情返还数额。


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比较短,即使主张返还彩礼,如果另一方能够举证该彩礼是用于购买家具电器、双方生活开支消费等,那么再要求对方返还也是比较困难的。



女方嫁妆的归属问题
DOWRY OWNERSHIP PROBLEM




这个问题需要视情况而定,有夫妻财产约定时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然后还会有一种情况,双方没有明确的夫妻财产约定,嫁妆的所得就要区分于是婚前还是婚后,如果是婚前女方父母给女方的嫁妆(包括房产、车辆等财产),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是女方父母在婚后给女方的嫁妆,如果没有明确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一般情况下属于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女方父母赠与财物时明确是赠与给女儿一方的话,那么这笔嫁妆仍属于女儿个人财产。


关于彩礼的问题,往往因为前期涉及人情往来,所以到了感情破裂而走向分手的时候,利益问题会被加倍放大。现在的年轻群体深受消费主义影响,很容易错误估计自己的经济水平,为了“面子里子”去给付不符合自己收入的高额彩礼,其实也在无形之中给自己增加了生活压力,也更容易导致婚后矛盾的产生。


璟益律师认为,相爱的深度,不能用金钱衡量,因爱而选择结婚,共同走进婚姻殿堂,需要的是双方正视自己、正视感情,在婚前基于双方能力、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达成彩礼的数额,才能更好妥善平衡各方的利益,走得更加长远。


当然啦,如果真的感情破裂、双方婚姻走到尽头,那么及时争取权益的法律意识是不能缺少的,特别是在面对彩礼这种相对来说比较“错综复杂”的情况,专业人士的意见就至关重要了,早介入早处理,才能更好的帮助维护权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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