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某门窗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钟雄秋
被告:广西某某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胜诉公告
由本所钟雄秋主任代理的广西某某门窗有限公司诉广西某某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经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2)0103民初 xxxxx号《民事判决书》,裁定责令被告广西某某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广西某某门窗有限公司服务费,并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当事人诉求及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我方诉请
(一)被告退回原告服务费1500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 (计算方式: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16日);
(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某某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某某门窗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150000元;
(二)被告广西某某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广西某某门窗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服务费1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2年7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652元(原告已预交1881元),由被告广西某某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229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广西某某门窗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