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某
代理律师:覃兴升
被告:黄某某、韦某某、周某某
胜诉公告
由本所覃兴升律师代理的梁某某诉黄某某、韦某某、周某某质押合同纠纷,经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 2022 )桂0105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裁定责令被告黄某某返还原告梁某某车款12万,被告韦某某向原告梁某某返还车款500元,并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当事人诉求及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我方诉请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黄某某签订的《债权(质押物)转押协议书》;
二、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车款126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718. 8元(利息计算方式:以126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暂计至2022年8月26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为2718. 8元,其后另计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某向原告梁某某返还车款120500元;
二、被告韦某某向原告梁某某返还车款500元;
三、驳回原告梁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