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某某
代理律师:钟雄秋
被告:唐某某
由本所钟雄秋律师代理的韦某某诉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经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2)桂0105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裁定责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及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我方当事人诉求及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用工款51,145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1133元
(三)本案的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承担;
(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劳务用工关系。
2021年4月8日,原告来到位于南宁市江南区的某某城某期项目工地工作,具体工作为拼装铝膜,由被告安排给原告支付工程款。2021年12月7日,被告与原告结算,并向原告出示了一张单据,载明欠款事实:“韦某某于某某城某期56#铝模面积如下:公区梯楼电梯井......伍万壹仟壹佰肆拾伍元正工程尾款于2021年12月30日付清。”
被告在该单据上写下其身份证号,签字并按手印。被告签署该单据后,原告多次微信、电话联系被告,催促被告及时支付款项。然支付期限届满后,被告消极对待履行支付义务的事宜,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款项,甚至拒绝与原告交流沟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如诉请。
判决结果
(一)被告唐某某向原告韦某某支付尚拖欠的劳务费51,145元;
(二)被告唐某某支付原告韦某某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以51,14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付,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唐某某赔偿原告韦某某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
(四)案件受理费554元,财产保全费543元,合计1097元,由被告唐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