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西某某结构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何思莹
被告:梁某某、广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由本所何思莹律师代理的广西某某结构有限公司诉梁某某、广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2)桂0107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裁定被告广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及资金占用费。
上述义务,被告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上述,我方当事人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梁某某、广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共同支付货款146358.69元;
二、判令被告梁某某、广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支付资金占用费10611元(计算方式为:以146358.69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3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6月13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
三、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梁某某、广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广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因采购建筑材料的需要,被告梁某某以被告广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微信联系原告工作人员,于2020年6月至9月分别向原告采购建筑材料。
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共交付了478239.94元的建筑材料,但被告支付了321881.25元的材料款后,剩余156358.69元材料款一直无故不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支付剩余的材料款,被告梁某某于2021年2月10日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由于项目资金未到位,今欠某某结构公司材料款156357.69元,于年后正月全部结清。
2021年2月11日,被告支付了10000元材料款后,尚欠146358.69元材料款拒不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但至今为止,被告依未支付剩余的146358.69元材料款,原告实属无奈只有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结构公司与被告广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梁某某向原告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6358.69元;
二、被告广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梁某某向原告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146358.69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