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
代理律师:何思莹 广西璟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所何思莹律师代理的黄某诉广西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合同纠纷案,经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2)桂0105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上诉人某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确认《江南?XX城摊/铺使用权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使用权转让费80640元;
(三)判令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共计92412元;
(四)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8年7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江南?XX城摊/铺使用权合同》、《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南宁市江南区“江南?XX城”1层72B号商铺转让给原告使用,该商铺建筑面积为5.6平方米,交付使用时间为2019年5月31日前,使用权年限为50年,转让费扣除1年返租租金后为100800元整。
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第一期的转让费80640元,但是被告在收取款项后一直未能按照约定向原告交付商铺。2019年6月20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江南区农村集体产业项目违法建设情况的公告(第一批)》确认该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属违法建设。
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返还已交转让费,被告均不予置理,无奈诉至贵院维护其权益。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黄某与被告广西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江南?X城”摊/铺使用权合同》无效;
二、被告广西某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黄某款项80640元及利息(利息以8064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