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代理律师:陈君 广西璟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主管
被告:某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所陈君律师代理的赵某诉当地某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合同纠纷案,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1)桂01民终13400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上诉人某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维持原判,我方当事人诉求及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原告诉讼请求
(一)确认赵某与某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XXX府合作建房套房合同书》无效;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60627元及利息5504.6元;
(三)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9年3月19日,原告经被告销售人员介绍,与被告签订《XXX府合作建房合同》,双方约定: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XX路【XXX府】,总价款为151567元。被告应当在2021年12月16日前将该房屋交付原告使用,使用权期限为50年,以及其他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首期款60627元(即总合作建房款的40%)。
虽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合作建房合同",但原告并不具备合作建房法律关系中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本质特征,而是原告向被告支付固定数额的购房款以获取特定的房屋,双方应为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因此双方签订的《XXX府合作建房合同》实属于房屋买卖合同。
被告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即向原告出售房屋,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因此被告应将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予以返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规定,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判决结果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诉人某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二)二审案件受理费3331元由上诉人某某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