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悬赏广告,说到就应该做到吗?
案例:
李先生在出差途中,不慎将公文包丢失。因包内有单位重要文件,于是李先生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悬赏广告,声明“酬谢送还者5000元”。两天后,拾得此公文包的小张与李先生取得联系,并将公文包予以返还,但李先生却拒绝向小张支付5000元酬金,两人为此发生争执。请问小张有权获得酬金吗?
璟益法析:
小张有权获得酬金,李先生在报纸上刊登悬赏广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失主的悬赏广告可以视为一种要约行为,只不过要约的对象是全社会而不是某一个特定的人。任何人只要找到遗失物,并且如数奉还失主,这种悬赏承诺就具备法律效力。双方也因此建立了合同关系,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均受到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