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药神》上映四年后被罚款?
关于著作权的二三事
2022年7月5日,是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4周年。讲述了神油店老板从自私自利的市井小贩蜕变成跨国代购英雄的故事。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7月5日公开的一则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诉,原因是未经许可在电影《我不是药神》中使用了原告张某拍摄的印度新德里建筑物照片。
(侵权画面截图)
法院认为,涉案电影中使用的照片与原告涉案作品画面结构、色彩、拍摄角度、光影基本一致,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且不能认定被告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故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侵权。判决书显示,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2万元并致歉。
因为这张图片只出现在电影中大概两秒钟,占据里1/6左右画面,所以有部分网友认为,只是一闪而过的小画面,很多人甚至没注意到,没必要上纲上线。
其实《我不是药神》确实是一部好电影,也受到大家的喜爱,但是好电影和版权并不冲突,好电影也应当在版权方面更加注意。《我不是药神》侵权属实,勇敢承担责任也能为后来者做好表率。
今天璟益律师就借这件事向大家科普一下,什么是著作权?怎样算构成著作权侵权?侵权者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一起往下看↓
什么是著作权?
所谓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简单来说,就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我国,著作权即版权。
著作权又分为——
(一)著作人格权
(二)著作财产权
值得一提的是,著作权在一定期限经过后,著作财产权即归于失效,而属公有领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
举个栗子:图书版权保护期截止时间为作者去世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那么如果小红和小绿共同完成图书《又红又绿》,但是他们分别于2011年、2021年去世,那么著作财产权保护至2071年12月31日,这天之后再未经(继承人等)许可合理使用《又红又绿》,不会构成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侵害。
怎样算构成著作权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八种被认为是著作权侵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其共同标准是未经同意使用相关作品。故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是:“未经许可”加“未合理使用”。
《我不是药神》的本次侵权就满足以上条件。
侵权者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一)民事责任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给予赔偿。费用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行政责任
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同时可以并处罚款。
(三)刑事责任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至多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聊了这么多,我们现在回到案子中来,《我不是药神》的口碑和票房都证明了这是一部令观众们喜爱的好电影,但是并不是说好电影就没有侵权的可能,这一次北京坏猴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也是给各行各业的创作者们提了一个醒:知法懂法,加强版权意识,为使用的作品付出相应报酬,合法才能走得更稳、更远,不仅保护了自己,同时也保护了其他创作者。
国内之前对于版权的重视性比较低,归根结底还是对于法律条款不了解的缘故,这样的现象直到近两年才稍有好转,但其实法律意识的觉醒需要大家的努力。
璟益律师也鼓励其他还处在沉默中的创作者们,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主动尊重和保护自己的权利,和侵权者说“不”,共同促进艺术和文学领域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崇 德 向 善 璟 益 求 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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